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种类: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力的;
10. 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11. 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12. 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14.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在获得法律援助后享有的权利:
1、受援人无须就法律援助服务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或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2、受援人可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向相关人民法院就该受援事项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3、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4、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