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某种意思上说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的“官方化”,是企业间融资的“合法化”。在委托贷款中,实体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 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委托贷款其实是由两个合同构成的: 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即委托人, 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 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两个合同是一个“背靠背”的合同; 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在委托贷款中,当事人常面临着以下法律风险:
1.借款企业侵害委托贷款人利益
由于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并不存在风险, 有的银行经办人员在主观上对借款人轻信、疏忽, 未严格遵守贷款审批制度等; 还有的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 这让贷款企业陷人两难境地。
2.借款人不能还贷的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 贷款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中名义贷款人是银行,真正贷款人是企业,真正贷款人的权利“借给”名义贷款人行使,而名义贷款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 由于法律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委托贷款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护, 这是委托贷款人必须要特别重视的。
3.私自提高放贷利率
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有的放贷企业和借款企业私自提高贷款利率。如果偏高, 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造成损失的, 按双方过错进行承担”。一旦涉讼, 贷款企业多收的利息应退还, 还要予以没收, 从而遭受更大损失。
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借款人信誉差是贷款企业资本运营失利的一个重大问题。作为委托贷款企业, 首先应建立、完善和运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利用外部机构监督等手段来构筑风险防范的防线:
1.有效利用外部监督机制
利用外部机构对贷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 以切实分析掌握贷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商业信誉。这是贷款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化解贷款风险,防止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
2.以强制执行公证降低风险
银行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 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 与诉讼相比, 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在对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 具有“多、快、好、省”的独特优势。
3、对借款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资信调查
企业如果人手不够或经验不足, 就应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来做, 不能凭印象、凭感情草率下单。只有对合作方有充分的了解, 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认真落实《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定企业要落实“约法三章”, 保证经营活动合法规范, 杜绝经营中的超权限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贷款审批机制, 严守操作程序, 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和审贷职责分离制度, 从而形成在纵向与横向岗位的既协作又制约的新型管理模式, 从内部管理上堵塞内外联合骗贷的漏洞。